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我爱文学网今天为
学习反对家庭暴力的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我爱文学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习反对家庭暴力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反对家庭暴力的心得体会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社会的一大难题。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应该说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在基层法庭工作的经历,让我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派出法庭工作近两年,接到案件类型最多的也就是婚姻家庭纠纷的案子。也有不少到法庭离婚的当事人,到法庭起诉离婚的原因也是受不了配偶的暴力行为。在农村地区,由于受教育文化程度不高加上思想观念的落后,“大男子主义”盛行,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只能听从自己的支配和服务于自己,而不能反抗。加之大部分农村地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公婆的冷暴力,都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内部分工在农村十分普遍,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务农,带小孩和瞻养老人。在这样的格局下,男性仍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自然地就认为其在家中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并与男性在经济上的依附性,就导致女性在家中就没有话事权,使其不得不从属于男性,稍有不满,就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

  经常有女性当事人跑到法庭向我们倾诉配偶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并翻开她们身上的“证据”,那一幕幕触目惊心。许多时候我总是会告诉她们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多教会她们一些在家庭生活中防止被暴力对待的方法,也希望我告诉她们的这些东西能够多少起点作用。我也会告诉她们如果想就此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发生暴力行为,一定要报警,并且保留好配偶对自己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这些都可以作为自己诉讼的证据。

  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普遍都带着一些不良的习惯和性格古怪,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恣意妄为、大男子主义、精神疾病等。当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或是酗酒、赌博后心情不佳时殴打妻子、子女便成为一种泄愤方式。也有的时候也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其遭受暴力行为。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在遭受农村家庭暴力侵害的乡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而大部分村民包括一些村委干部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理念下,施暴者更有恃无恐,受害者忍气吞声,旁观者置若罔闻。长此以往,家庭暴力也就被人为淡化为家庭纠纷,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

  对于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有此庇护,善莫大焉。其实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这就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社区、妇联、工会及公益团体,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这就需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只有多管齐下,方能有助于反家暴的不断推进。

  更为关键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给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这就需要进一步制订细则,一方面,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同时规定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等等。只要法治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

  学习反对家庭暴力的心得体会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的主张,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一个具体体现。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这部《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国家出台的一部涉及老百姓生活的社会法,这部法律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引导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态度和决心,集中地彰显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家庭是连接亲情的纽带,是温馨安全的港湾。您的家庭也许富有,也许并不富有,却永远暖意融融;您的家庭也许并不富丽堂皇,却足以遮风挡雨。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仍然存在着暴力,受侵害的家庭成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家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不管男女老少都有责任遏止家庭暴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只有家庭和睦整个社会才能和谐。 

  家和万事兴,国安享太平。让我们携起手来,以宣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为契机,潜心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消除家庭暴力,为创建平安家庭、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个人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的心得体会是,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家庭暴力的严厉禁止和惩罚,是对家庭和谐的呼吁和保障。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呼吁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我们也应该及时报警和求助,让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消除家庭暴力,创造和谐的家庭和社会。

  学习反对家庭暴力的心得体会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2.网络热议条款:网络冷暴力该入法条吗?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

  第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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