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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希望
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我爱文学网分享的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xx〕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客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在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确定客运三轮车车型及等次标准。

  (二)按规定选择经营客运三轮车承包户和驾驶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四)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应自行退出客运三轮车经营市场。

  第十七条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第十八条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乱停乱放、侵占道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掉头或不按车道行驶,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管理。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三)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四)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买卖营运证照,不得将车辆转让、转借、出租他人营运。

  (六)按照规定区域营运,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下列路线为禁行路线。

  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至铁路十字段,东大街全段,钟楼至西苑十字段;娄敬路全段,中十字至草堂路三球仪十字段。

  (七)不得自行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八)应按时交纳运营服务费、安全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车辆承包费用标准、交纳时间、押金等由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经营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由经营企业统一购车、个人承包。三轮车经营企业应对其所属三轮车定期进行例检和审验,逾期例检或审验不合格的,公司应视其情节停运维修或按规定退出市场,并予以报废。因营运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营公司配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

  (一)安全基金由客运三轮车经营户缴纳。

  (二)安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设立基金专户,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监督,用于重大事故的救助。

  (三)安全基金仅适用于乘坐人和第三方的伤亡救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先期赔付。

  (四)客运三轮车发生事故,应由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在事故保险赔付以外,剩余部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8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90%(分段累加计算)。

  (五)安全基金每年度核算一次,根据运营情况用于安全检查及运营安全奖励。

  (六)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七)驾驶人伤亡事故由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对客运三轮车运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经营公司税费或先征后返。

  (二)免收经营权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预先拨付50万元的安全基金。

  (四)县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相关政策,对特困户、残疾人给予扶持、照顾。

  (五)特困家庭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登记,而从事三轮车营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三轮车营运资格擅自从事营运的,第一次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销毁车辆。

  第二十五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营运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

  (三)伪造、涂改客运三轮车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三轮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者营运的。

  第二十八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三轮车体上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运三轮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及安全管理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客运三轮车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

  为缓解交通拥堵问题,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变乱,维护优越的道路交通次序和社会次序,迎接我市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现就道路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整治工作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在市县政府的一致指导下,充沛发扬各本能机能部分联运效果,依照“县政府主导,部分联动,疏堵结合,分区整治”的准则,结合我市20-年创立全国文明城市交通次序整治举动,经过标准道路人力三轮车行驶行为,整治辖区道路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营建平安、疏通、有序、调和的道路交通情况。

  二、组织指导

  成立道路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整治工作指导小组,担任本次交通次序整治总体工作的指导和批示,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分局,担任本次交通次序整治举动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分局1名指导担任,副主任由公安交警城区大队四中队1名指导担任,成员由公安交警城区大队四中队、交通运输分局、城管法律分局各1名办公室担任人担任。

  三、整治时间

  20-年7月5日至20-年9月15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阶段(7月5日至7月20日)。各本能机能部分要应用宣传媒体、宣传横幅和单张等,提议强壮宣传攻势,出力宣传开展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整治举动的决计、意义、目的、办法,争夺群众了解和支撑。宣传阶段发现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以教育、压服为主。

  (二)法律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由区做事处牵头,组织区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法律等部分结合法律,详细举动布置按《施行方案》执行。重点整治本辖区不合法改装、不合法营运、不合法摆卖和违背禁令标记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营建严管气氛,区交通运输分局、区城管法律分局、公安交警城区大队四中队要赐与支撑。

  (三)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15日)。总结整治举动的经历经验,搜集反应信息,对整治结果进行评价,为下一步工作供应数据支撑和政策导向。

  四、工作办法

  (一)公安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四中队担任对辖区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进行调研,依照市公安交警支队《城区规定局限道路人力三轮车限制通行方案》,制订专治工作施行方案一并组织落实。

  (二)区综治办担任对区交通运输分局、城管法律分局相关治理准则进行司法把关,对整治举动时期的法律、复议、诉讼、信访等供应司法意见和支撑。

  (三)公安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四中队经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收集等向社会布告《城区规定局限道路人力三轮车限制通行方案》,并对本次城区道路人力三轮车一致整治举动的目标、意义进行鼎力宣传;依照“两个一致”(宣传口径一致、宣传内容一致)的要求,标准整治举动宣传材料的制造,一致宣传内容,经过开展普遍宣传,到达“三个进步”的目标,即群众知人情进步、认同度进步、守法率进步。

  (四)区交通运输分局担任标准原有客运营运答应证人力三轮车治理,制订相关治理准则,并加鼎力度打击人力三轮车不合法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

  (五)区城管法律分局担任标准人力三轮车废品收受接管运输、摆卖行为,制订相关治理准则,加鼎力度打击人力三轮车不合法从事废品收受接管、不合法摆卖行为。

  (六)整治工作由做事处置管指导挂帅制订专治工作施行方案,组织综治办、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法律等部分,对违背禁令标记、不合法加装动力安装、乱停乱放、占用灵活车道行驶、违背旌旗灯号灯通行、逆向行驶等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以及不合法营运、不合法摆卖、触及人力三轮车驾驶人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整治;组织工商部分重点查处本辖区贱内力三轮车不合法加装动力安装的厂家和商号。

  五、相关要求

  (一)进步看法,增强指导。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本次人力三轮车交通次序整治举动对创立“三个适合”城市和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的主要性,各相关部分要对整治举动赐与鼎力支撑,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法律部分落实指导挂点督导准则,增强组织指导,增强部分协调。

  (二)部分联动,增强共同。接纳部分结合举动的工作方法,由区做事处牵头,选择统一时段,选择上下流区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法律等部分结合法律,做到有目的、有重点、有步调开展整治,要强大气势,加鼎力度,具体打击,让全民知晓。

  (三)明白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分要依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坚持高压态势,避免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反弹,防止违法人力三轮车向打击力度小、生活空间大的区域或迁移,保证收到长效。

  (四)实时上报资料。各有关部分于7月10日17时前将本单元工作方案、联络员、联络德律风报区指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2日17时前将本单元整治举动总结资料报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3日将该次整治举动的总结资料报市指导小组。

  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

  近年来,我县城区电瓶三轮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现象十分突出,干扰了城区交通营运市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电瓶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安全、维护群众利益、提升城市形象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执法、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查纠严重影响城区客运市场运营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电瓶三轮车违法行为和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使用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城区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为构建宜居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过渡性营运

  1、允许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时间限定为一年,即允许营运时间限制在20-年11月30日之前。过渡性营运期满后必须自动退出市场,县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2、经批准同意营运的电瓶三轮车主,必须签定过渡性营运协议书,作出书面保证,保证驾驶期满后主动退出电瓶三轮车客运。

  3、经批准同意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主,每车必须一次性缴纳保证金600元。待期满后,保证金根据车辆违章情况退还三轮车主,无违章行为的全额退还。

  4、对于在集中整治阶段主动退出电瓶三轮车营运,改为人力三轮车营运的车主,给予免费办理营运证,免收一年停放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二)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条件

  1、允许继续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仅限于20-年7月县创建办已登记车辆内的以下人员:

  (1)经过资格审查确属本县居民的。

  (2)已在县城购买房产并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县人员。

  (3)经过相关部门的残疾鉴定、资格审查,符合从事客运条件的残疾人。

  2、限制从事电瓶三轮车客运的人员:

  (1)对未经县创建办统一登记或以后新增的车辆禁止从事营运。

  (2)外县人员在本县城区没有购房的禁止从事营运。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未满18周岁的禁止从事营运。

  (4)不符合残疾等级要求的残疾人禁止从事营运。

  (5)对车容破旧、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禁止从事营运。

  3、进行体格检查。对申请继续从事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的车主,由县城管大队、县人民医院、县残联统一组织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格检查。对体检符合要求的允许继续从事电瓶三轮车运营。

  4、进行岗前培训。对允许从事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的车主,由城管大队、交警大队、就业局负责组织培训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与营运证一并交验使用。

  5、自通告15日内符合从事过渡性营运资格的三轮车必须按期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放弃处理。

  6、对因年龄、身体、车容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因素强制退出客运的车辆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后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进行回收。

  (三)实行单双号运营

  1、对允许过渡性营运的电瓶三轮车骑驶人员在签定营运协议后,重新进行登记、喷字、编号,发放营运证,营运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期满后收回,做到一车一证一人管理,“车、证、人”相统一。

  2、对允许过渡性营运的车辆更换车篷,实行色彩区分,单号车篷采用红色,只限在每月单号日上路进行客运;双号车篷采用蓝色,只能在每月的双号日上路进行客运。

  (四)实行规范管理

  1、控制源头。严禁在本县范围销售、组装电瓶三轮车,不得购买新的电瓶三轮车运行。电瓶三轮车营运管理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交警、交通、工商等其它部门配合,交警部门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日常营运管理。经贸委、工商局、质监部门负责抓好源头,杜绝电瓶三轮车的销售,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2、明确营运范围。经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只能在县城范围内营运,不得载客进城或出城。否则由运管、交警、城管部门予以扣车,并取消营运资格。

  3、实行违章扣分制。经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主要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行车,安全有序。未按规定营运的按下列措施进行处罚。

  ①对没有严格执行单双号营运要求的,擅自出车营运的,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扣押车辆,取消营运资格。

  ②对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放、堵塞主要路口,或超出规定营运区域、超载、哄抬车价、不听从指挥等违章行为,由交警、城管、运管等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每次处罚20元,扣1分,扣满12分即取消营运资格。造成他人受伤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情节给予严厉处罚并扣分,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③以上各种处罚行为由各管理部门当场开具处罚单,在营运证上注明扣分情况,车主进行签字,由城管大队汇总,处罚金额从保证金中及时予以扣除。

  4、对没有取得营运证擅自出车营运的扣押车辆。对擅自伪造营运证的当场收缴,强行报废。对私自转让营运证或骑驶人与营运证不符的取消营运资格。

  5、对未到期主动退出营运的,扣除违章罚款后退还保证金。

  三、组织领导

  1、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文件材料整理、文稿起草、会议组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工作。

  2、宣传报道组

  协同单位:县创建办、报社、网站、电视台

  工作职责:制定新闻宣传计划,为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县报社、网站和电视台要对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

  3、登记编号组。

  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并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①第一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创建办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县人民医院1人,残联1人,物价1人。

  ②第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创建办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县人民医院1人,残联1人,物价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进行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编号发证、更换车蓬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物价部门对车辆进行评估,同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阻挡、妨碍公务执法事件;参与信访接待、解释工作。

  4、源头整治组

  协同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工作职责:对擅自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厂家和销售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商店进行全方位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改装车辆进入营运市场。

  5、信访接待组

  协同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处工作;及时了解电瓶三轮车车主的思想动态,掌握相关信息,有效防范越级信访和集体信访。

  四、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

  (1)10月15日开始在报社、有线电视台滚动播放整治方案和通告,大力宣传,新闻媒体全面介入,积极营造社会氛围(由宣传组负责)

  (2)10月19日前召开电瓶三轮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下发整治工作方案(由办公室负责)。

  (3)10月19日-20日各组抽调人员到位,并进行业务培训(由登记编号组负责)。

  (4)10月21日-26日对车主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由城管大队、县人民医院、残联负责)。

  (5)10月26日-29日对车主进行岗前培训(由城管局、交警大队、就业局负责)。

  (6)10月30日-11月15日对符合要求的车主进行重新登记、编号、喷字、更换车篷、发放营运证,与车主签订营运协议(由城管局负责)。

  (二)巩固提高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县经贸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厂家和销售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商店进行全方位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改装车辆进入营运市场,为长效管理提供保障。

  城管、交警、运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电瓶三轮车的整治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电瓶三轮车进行处罚,规范营运行为,同时对未取得过渡性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取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开展电瓶三轮车专项整治是维护城区交通营运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宜居”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参与整治的全体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抽调的人员全力参与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各整治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讲究工作方法,严肃各项工作纪律,统一口径,涉及整治政策问题的应由各工作组专门人员负责解释,如因工作不负责引起重大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治中出现的上访事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疏导化解;对无理取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者,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工作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区三轮车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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