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广大党员干部冲
2020疫情中央的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让党旗飘扬,无疑是给群众吃下的“定心丸”。本站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5.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

  三、科技部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1.工信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司(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6.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

  8.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9.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10.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 财金〔2020〕5号)

  11.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5.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6.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人社部发〔2020〕8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11号)

  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住建部2020年2月4日发)

  八、商务部

  1.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

  2.关于请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外派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商合电﹝2020﹞69号)

  3.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50号)

  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20年1月28日发)

  2.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银发〔2020〕29号)

  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5.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十、海关总署

  1.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7号)

  2.关于防控疫情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18号)

  十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

  2.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但它同时也是鼠疫、SARS、冠状病毒等许多病原体的携带者和自然宿主,违法猎捕、猎食野生动物存在各类疫病传播的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居民的身心健康,我向全校师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认真学习保护野生动物及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相关知识,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保护观念;

  二、摒弃“野味滋补”的伪健康观念,不以食用野生动物为乐,不以用野生动物招待来客为荣。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三、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争当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公民,积极配合林草局及森林公安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滥杀、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四、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及时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报告,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出售。

  市民朋友们,“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保护生态,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共建生态文明,造福子孙后代!为此,我们向广大师生发出倡议:保护、拒食、拒售野生动物,争做文明公民。

2020疫情中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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